日前,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《云南省道路運輸條例》(簡稱《條例》),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,原1998年頒布實施的《云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》同時廢止。
《條例》明確指出,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、貨物運輸經營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、道路運輸站(場)經營、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,應當具備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條件,依法取得經營許可;從事貨運代理、貨運配載、倉儲理貨、汽車租賃、搬運裝卸等道路運輸相關業(yè)務的經營,無需再經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行政審批,只要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后15日內,到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即可。